一、根据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和省教育厅、卫生厅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文件精神,为确保全体师生身体健康,及时掌握全院疫情状况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各班辅导员为各班级学生晨检责任人,各处室、系(部)领导为该处、系晨检责任人,校医院保健科倪新星医生为全院晨检报告人。
三、各班辅导员必须在每天上午8时前将晨检情况上报各系部,无异常情况,各处室、系部于当天下午4时30分前向校医院保健科报告。特殊情况必须及时上报。
四、晨检内容包括:有无发热病人、食物中毒、丙类以上(含)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以及其它紧急伤病疫情。
五、学生因病缺勤,需校医院提供证明,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,同时校医院对所开出的证明进行登记备查。
六、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值班报告制度,如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,将给予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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